合同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
日期:2017-03-28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第九条关于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问题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合同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如果没有修改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合同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第九条关于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问题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合同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如果没有修改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合同一般不再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