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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走逃发票一定要防范

日期:2017-04-11

      案情:
      金三系统上线后,税务局通过比对查出了一部分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之后,开票方将发票作废,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将这些企业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这些发票则被判定为为走逃(失联)发票。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这些纳税人将抵扣的进项税额做了转出,并补缴了增值税。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第二条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分析上述规定,开票企业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企业称之为走逃(失联)企业。受票方取得的发票则成为走逃(失联)发票。这些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出口退税。如果已经抵扣或申请退税的,要做转出或者退税部分提供担保。
      提示:
      纳税人应谨慎选择供货方,对其企业经营情况、信用情况等进行核实,认证发票前要进行发票的查询,确定无异常情况再认证抵扣,避免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如果纳税人明知故犯,涉嫌虚开发票的,会涉及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