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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六个事项

日期:2017-04-14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有序地进行着,本文提请纳税人在准确核算2016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汇算清缴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六个事项。

  财产损失要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一规定强调了“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保持了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如果实际资产损失已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的,不允许税前扣除。该《公告》第五条还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申报的方法,根据该公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所以企业应按规定申报损失。

  减免优惠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该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第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所以目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部执行备案类减免,企业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履行备案手续。

  年度亏损要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而且弥补亏损无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无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如果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虚报亏损,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形成偷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事项要调整

  由于税收和会计制度存在差异,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包括按照超税法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所以汇算清缴时纳税事项要进行调整。

  网上申报要准确

  目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网上申报系统已经开通,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理申报手续。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办理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手续后,发现有误的,在5月31日前,仍可在网上对已申报的数据通过“更正申报”进行修改。

  申报汇缴要按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和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因此,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手续。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发现应缴、多缴的税款,也必须在汇算清缴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结清。否则,会增加企业涉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