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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5-1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