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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个人借款给公司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日期:2017-05-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个人借款给公司是不需要视同销售征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