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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5-1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4]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所以该企业应该用发票联进行认证,并将发票联的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