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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不需要认证抵扣,因而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日期:2017-05-31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企业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方可作为税收凭据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