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员工交的话费,以个人名字开回的发票可以报销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日期:2017-05-31
答:个人通讯费一般分为实报实销和定期发放补贴两种形式,因其发放的形式不同,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是不同的。
如果是实报实销的个人通讯费,主要考量其是否为因公发生的支出。首先,从税前扣除的形式上看,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通讯费发票的付款方名称应为企业全称。其次,从资产的归属上看,若电话号码为个人所有,个人通讯费支出应作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若电话号码为企业所有,则该通讯费在合理支出的范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是定期发放的个人通讯费补贴,《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5】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通讯费,需要具体区分,方可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是实报实销的个人通讯费,主要考量其是否为因公发生的支出。首先,从税前扣除的形式上看,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通讯费发票的付款方名称应为企业全称。其次,从资产的归属上看,若电话号码为个人所有,个人通讯费支出应作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若电话号码为企业所有,则该通讯费在合理支出的范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是定期发放的个人通讯费补贴,《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5】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通讯费,需要具体区分,方可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