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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客户“送礼”未扣缴个税被罚

日期:2017-06-01

      案情 
      某地税稽查局在检查某贸易公司时发现,该贸易公司2015年度的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了大量赠送客户的礼品,业务招待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做了限额扣除,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招待客户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属于企业在“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案情中,稽查局依法作出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罚款的处理是符合规定的。
      提示:
      公司向客户送礼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忽视代扣代缴义务,给企业带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