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风险防控 > 风险实务 > 正文

“奖金拿票报销”竟然触犯刑法

日期:2017-06-06

      案情:
      某省税务局通过金三纳税评估系统筛选出某建设集团期间费用的指标高出同行业的3倍,增值税税负低于同行业比较大。进而实地稽查,发现一个疑点是企业2015年至2016年每年年底报销大量的劳务支出、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名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一个疑点是这么大的集团效益极佳,而员工甚至管理者的年终奖却少的可怜。通过对不同级别的人员进行询问,最后查明,该集团年底发放给员工的奖金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一大部分奖金都通过找票报销了,只有少部分为掩人耳目做了奖金列支。查明原委后,税务人员不仅要求员工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并加收了滞纳金及罚款,并对单位应未履行扣缴义务进行了处罚。更严重的是追查到了为其虚开发票的上游企业,因涉及虚开发票罪税务机关将该案提交了司法机关处理,后查实涉及虚开金额达30万元,数额较大,最终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双方单位10万元罚金,判处相关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解析: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就应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奖金拿票以“劳务支出、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名义报销,对于这些开票事项来说都属于不真实存在的业务,开票方属于为他人虚开,受票方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双方都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因此,按虚开数额较大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相关负责人处以有期徒刑的做法是符合规定。
      提示:
      实际当中企业给员工发放奖金或其他的补贴拿票报销的情况很多。企业都认为只是逃避了个人所得税,却忽略了会涉及到虚开发票的问题,以至于带来了远超出税款的经济损失,甚至触犯了刑法。纳税人只有依法纳税方是正道,别因图小利而给企业和他人带来远远超出想象的风险,可谓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