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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随处见,微信收费属“交通运输”还是“租赁”?

日期:2017-06-08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分析上述规定,“共享单车业务”并不是利用交通工具这个载体将货物和旅客运输到目的地,没有提供交通运输的服务,而是纯粹的通过互联网将车辆出租给使用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提供“共享单车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的微信收费应当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