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交“印花税”吗?
日期:2017-06-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分析上述规定,土地补偿协议不属于印花税税目,条例里没有列举的合同和凭据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