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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笔异常分录发现的误抵税款!

日期:2017-06-08

  【案例简介】

  2017年,稽查局对小A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了一笔异常分录。

  借:业务招待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检查人员总觉得有点异常,招待费不能抵扣进项,为什么此笔凭证这样处理?

  难道是财务先认证抵扣同时又进行了转出处理?但是,检查人员将当月的所有凭证翻阅完毕发现也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凭证。

  继续翻阅该笔凭证后附原始发票,检查人员发现,该发票是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发票内容开具的是住宿费,税率6%。金额10000,税额600。检查人员询问公司会计得知,该笔业务是公司招待客户住宿产生的费用,取得了住宿业专用发票,所以认证抵扣了。

  税务检查人员告知,是否能抵扣不仅仅要看票面开具项目,更重要要看业务的实质,虽然本张发票开具的是住宿费,但是其实质并非公司员工出差发生,而是招待客户用,就是业务招待费,分录上也说明了这一点。按照政策,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产生的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税2016第36号文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检查结论】

  按规定转出进项税600,补税并计算缴纳滞纳金。

  【风险提醒】

  在判断进项税是否能抵扣时候,主要是看业务实质,而不是形式,就像文中提到的,虽然收到的是一张住宿费的专用发票,但是业务实质是用于招待,按规定不得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