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日”or“土地证登记日”,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哪个为准?
日期:2017-06-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合同约定了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日期(即土地使用权交付的日期),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即土地证注明日期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办理土地证的具体日期的,也就是土地交付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应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