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风险防控 > 风险实务 > 正文

“以物易物”印花税,小税种大“陷阱”

日期:2017-06-12


  案情:

  某地税局2017年稽查某钢铁集团企业财务报表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有固定资产的大额增加,却没有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进一步核实合同与凭证,查明原来是以公司自产的钢筋与某房地产公司交换了2套商品房,也签订了交换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元。但是,该企业只按购销合同缴纳了印花税。检查人员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补缴印花税1500元,并依法做出加收滞纳金820元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令财务人员意外的是,因滞纳时间过长,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金额远远超出了印花税税款本身的金额。

  解析: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分析上述规定,对于该企业用自产的产品换取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由于税目不同,换出的自产产品应当按照“购销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万分之三;换入的房屋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而该企业只按购销合同税目缴纳了印花税,故还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补缴相应的印花税。 因此,税务局按规定要求该企业补缴印花税及滞纳金是符合规定的。

  提示:

  印花税税额虽小,但若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可不小。企业应按照业务实质适用相关的税法规定,准确缴纳税款,避免带来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