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取得发票“次月”才认证,账???
日期:2017-06-13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规定,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其中“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证,可以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待将取得的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后,再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温馨提示:纳税人5月申报前收到6月开具的发票不可以勾选认证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7号公告中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选择确认抵扣发票信息延长,并非是当月可抵扣发票截止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