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充值卡”开发票却不交税?
日期:2017-06-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上述规定,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购卡企业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但应向购卡或充值的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税额为***。企业消费之后也不能再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增值税是无法抵扣的。另外,企业购入充值卡后,虽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在未使用前,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按“预付账款”核算;使用后按消费明细结转成本、费用后方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