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转让无产权车库,属于“出租”还是“销售”?

日期:2017-06-1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中“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第三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分析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车库虽然无产权,但是,如果按房屋的产权年限转让车库,属于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如果是按年收取费用或注明一段时间的使用年限的,则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