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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基建房”一定免房产税吗?

日期:2017-0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分析上述规定,施工企业自行建造的临时基建房施工期间是免交房产税的,施工结束后转让给基建单位的,由基建单位从接收次月起依法征收房产税。

  温馨提示:上述规定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