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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单造价”逃避个税不成,反带来双重风险!

日期:2017-06-19

        【案情描述】

某省国税局对某煤炭企业进行税务评估时发现,该公司成本费用占比较高,企业所得税税负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一步核查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发现企业人工费比较高,随即通过国地税联网后的系统,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与个税系统申报的工资进行比对,发现申报个税的工资从人数,金额上都仅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的1/3左右;通过联查社保网,发现许多人员没有缴纳相应的社保。显然,该公司虚列工资增加成本费用来少交所得税的做法已经显露无疑。与此同时,检查人员也发现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申报个税的人员工资均低于3500的扣除标准,显然不合理,可能还存在逃避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最后,检查人员通过对人员抽查核对、咨询,最终确定该企业不仅虚列人员将申报个税的人员工资拆分,降到3500标准以下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同时更虚列工资增加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所得税。

【处理结果】

检查人员要求员工补缴了个人所得税5万元,该公司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20万元,并对公司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少交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罚款,共计3万元。

【税案剖析】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给本单位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的所得,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金税三期上线,国地税联网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不得超过个税申报的工资总额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中,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对企业进行处罚是符合规定的。企业虚列工资属于未真实发生的费用,因此少交企业所得税,检查人员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罚款滞纳金也是符合规定的。

【温馨提示】

金税三期和发票管理系统大数据打通,国地税联网并合作调查,现在对于个税的征管日趋严格,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社保、年金缴费基数不匹配的单位,属于地税重点开展的纳税疑点检查的对象之一。纳税人不要再心存侥幸,免得为企业带来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