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也能“简易计税”吗?
日期:2017-06-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分析上述规定,以租赁方式合法取得不动产的使用权也符合16号公告中取得的不动产,转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