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二)
日期:2017-06-2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营改增”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已抵扣进项税的外购固定资产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等,也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个科目转出。
情形六: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购买方暂依《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列示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2月租赁办公用房两间,2月预付一年租金100万元,取得出租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于2017年6月因房屋质量问题停止租赁,收到退回的剩余租金68万元,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该公司应如何做账务处理?(假设出租人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该办公用房,选择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此情形属于销售中止,该公司收到退回的租金,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将进项税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80000÷(1+5%)×5%=32380.95元
借:银行存款 68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64761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380.95
注意:购货退回的账务处理虽然冲减了进项税额,但是,纳税申报时应在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栏填报。
情形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这里的净值,是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提供职业及婚姻介绍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7年1月5日购进复印机一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折旧期五年,兼用于上述两项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的不含税金额为1万元,已在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2017年6月,该纳税人将复印机仅用于婚姻介绍部门,该公司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净值=10000-(10000÷5÷12×4)=9333.33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9333.33×17%=1586.67元
借:固定资产—复印机 1586.6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86.67
情形八: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外购一幢不动产用于职工宿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为220万元,已在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该公司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将进项税额转出,记入相关资产科目。
借:固定资产 2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00000
贷:银行存款 22200000
借:固定资产 2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200000
假定当月没有认证,应通过“待认证进项税额”核算。
购买日:
借:固定资产 2000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200000
贷:银行存款 22200000
认证当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000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200000
借:固定资产 2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200000
情形九: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应将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1)全额抵扣进项税的外购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外购建材234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税额34万元,已于当期认证抵扣;2016年6月,企业将建材用于在建办公大楼,该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016年6月,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即13.6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6000
2017年6月(第13个月),将待抵扣进项税额转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000
(2)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新建办公楼,取得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购进建材价税合计为117万元,设计服务价税合计为106万元,建筑服务价税合计为111万元。2017年6月,该办公楼被建委认定为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该公司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2017年1月
当期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7+6+11)×60%=20.4万元
待抵扣进项税额=(17+6+11)×40%=13.6万元
借:在建工程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000
贷:银行存款 3340000
2017年6月
借:营业外支出 33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000
在建工程 3000000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1月购进一座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为1110万元。2017年6月,将厂房用于仓储服务,开始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假设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残值率为5%,该公司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该公司2017年1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66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为44万元。
(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1000-(1000-1000×5%)÷20÷12×5]÷1000=98.02%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66+44)×98.02%=107.82万元
2017年6月,由于107.82万元>66万元,将66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07.82万元)与已抵扣进项税额(66万元)的差额41.82万元,从待抵扣进项税额44万元中扣除。
2017年1月购进厂房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
贷:银行存款 11100000
2017年6月将该厂房用于仓储服务
借:固定资产 10782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6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18200
2018年1月(第13个月)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剩余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18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1800
(4)不得抵扣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转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2月购进一幢楼用作职工宿舍,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为110万元。6月,企业将职工宿舍改建为生产经营场所,假设不动产净值率为90%。
(1)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110×90%=99万元
(2)当期可抵扣进项税为60%(即59.4万元),剩余40%(即39.6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2017年2月购进大楼用作职工宿舍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00
贷:银行存款 11100000
借: 固定资产 1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00000
2017年6月改为生产经营场所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4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000
贷:固定资产 990000
2018年6月(第13个月)待抵扣进项税额转为可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6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