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风险防控 > 风险实务 > 正文

普票开具出新规,“买票报销”成禁区

日期:2017-06-26

【案情描述】

某省税务局通过金三纳税评估系统筛选出,某生产企业期间费用的指标高出同行业的好几倍,企业所得税税负低于同行业差距较大。进而实地稽查,发现企业2015年至2016年每年年底报销大量劳保用品、办公用品费以及以差旅费名义报销大量的汽油费,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检查人员的疑点是,以企业的规模和性质来看根本用不了那么多的劳保用品和办公用品,而且核实之后也没有发现未领用的库存用品,怀疑存在买票报销、虚列成本的问题。而且如果企业真实发生了这些费用又为何不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抵扣进项税额呢?这岂不是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吗?最终通过各方核实后查明,该企业是为了增加成本,少交所得税,降低税负而买票报销费用。但是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风险比较大,所以都开具普通发票,尤其是汽油费发票,实务中一般都不需要开具税号和名称,方便开具。

【处理结果】

查明原委后,税务人员不仅要求企业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并加收了滞纳金和罚款。最后还追查到为其虚开发票的陈某。因涉及虚开发票罪税务机关将该案移交了司法机关处理,后查实涉及虚开金额达20万元,数额较大,最终以虚开发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接受虚开发票的该生产企业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政策解析】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对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也规定构成犯罪,罪名就是为“虚开发票罪”。对于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上述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应当以实际经营业务为准,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或根本不存在经营业务的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税务局要没收非法所得,并进行处罚。虚开增值税普票也会构成虚开发票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分析上述规定,7月1日起,普通发票也需要开具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的作为税收凭证。

 可见,以后不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增值税普票,信息都必须齐全,真实。像案情中这种买票报销的做法,在金三系统强大的数据稽核比对功能下,更是作茧自缚。不论是虚开发票方还是接受虚开发票方都会付出沉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