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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营业税业务”能开“增值税票”,是怎么回事?

日期:2017-06-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将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分析上述规定,贵单位对营改增之前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18万元首付款,应补开增值税普票,代码选择“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对营改增之后收到的余款也属于预收款,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编码选择“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