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日期:2017-06-30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免、抵、退”税方法,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①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在会计核算上应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专栏用于核算当期免抵税额,增设“出口退税”贷方专栏用于核算应退税额。
例:某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玻璃陶瓷制玻璃器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17年6月有关经济业务为: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不含税金额为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已认证;当月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为5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已收款117万元;6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为200万元(假设出口的这批货物对应成本为150万元)。
购进加工材料:
借:原材料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34万元
国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进口保税料件时:
借:材料采购—进口XX材料 50万元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50万元
借:原材料—进口XX材料 50万元
贷:材料采购—进口XX材料 50万元
货物报关出口后,根据当月报关出口单据和出口发票:
借:应收账款 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5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50×(17%-13%)=6万元,根据“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做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7-(34-6)-6=-17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200×13%-50×13%=19.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17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9.5-17=2.5万元
根据当期应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7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7万元
根据当期免抵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递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5万元
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17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