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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和“园艺服务”增值税税率不同,如何区分?

日期:2017-06-3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四条规定,“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上述文件中“园林绿化”中的绿化指的是乔灌木种植工程、大树移植、草坪工程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文件中的“植物养护”是指对绿化地内乔木、花灌木、草坪等植物进行浇水、排水、整形修剪、病虫害防治、防寒等。

  分析上述规定,在广场、小区、园林等进行花草树木的初始种植并在一段时间内保证成活率,属于销售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园林绿化”服务(混合销售),一般纳税人应按该公司的主营业务适用相应的税率。即如果对方是主营销售树木,按照销售货物纳税(企业为种植企业直接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外购直接销售的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对方是主营园林绿化类建筑服务的,属于提供建筑服务,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后续对花草树木进行浇水、排水、整形修剪、病虫害防治、防寒等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的其他生活服务”,一般纳税人应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