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延期交房支付业主“违约金”代扣个税吗?
日期:2017-07-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分析上述规定,依据现阶段政策,房地产企业因国税函[2006]865号中规定的原因解除合同而支付购房者的违约金,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由于延期交房而支付给购房者的违约金,没有明文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