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动产”营改增前购入,营改增后出租,可否简易计税?
日期:2017-07-0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分析上述规定,营改增之前,企业购入的资产用于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属于营业税税目“服务业”中的“租赁业”,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后继续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为了不增加纳税人的税负,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案例中的珠宝箱在营改增之前因属于营业税项目与增值税项目共用的资产,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后出租取得收入应当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适用简易计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