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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变成“交通费”隐藏个税风险!

日期:2017-07-10

【案情描述】     

近日地税稽查局在影视业专项检查中,通过金三大数据评估指标的筛选,发现某影视制作公司发生的交通费、油料费数额与该单位固定资产车辆信息严重不符。检查人员根据行业的特殊性怀疑该企业可能存在个人拿发票报销计入费用,隐瞒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检查组随即进行立案检查,了该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会计凭证及电子账簿,发现该企业报销的过路过桥费、油料费、停车费发票,数量大票面金额小与公司自有交通工具所需的正常消耗严重不匹配且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符。专案根据此前对同类企业收入成本相对比例的调查,了解到该类企业的设备、人力成本应该占比远远超出同行业正常比值。进一步收集证据及约谈负责人确认该企业为了减少麻烦,不与临时雇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以发票报销方式支付劳务费,因此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处理结果】

检查人员要求补缴了个人所得税100万元,并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1倍罚款

【案例剖析】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支付劳动者劳务报酬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纳税申报,否则会面临可能超出税款的处罚。企业支付劳务报酬以个人用发票报销费用虽然逃避了个人所得税,也为企业节约了一点成本,但却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及征管法的规定。因此,检查人员对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要求企业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处罚是符合规定的。

【温馨提示】

金税三期工程全面升级,大数据比对日趋严峻,纳税人应该依法纳税,不要为图少交个税,节约一点点成本,而引来更大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