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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一条龙服务”,发票如何开?增值税如何交?

日期:2017-07-10

  问:我企业是一家大型酒店,刚承接了某公司准备举行半年度总结会议的业务,整个议程中我方提供会议配套服务,同时提供住宿、餐饮服务,会议结束后代为该公司参会人员安排旅游并发放小礼品。对于我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生活服务中的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第一条第(六)项现代服务中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分析上述规定,财税〔2016〕140号文中所说的“配套服务”属于与提供会议场地是紧密连在一起的配套服务,即在提供会议场地的同时,还配套提供与本次会议密不可分的的音响、会场布置、清扫、茶具茶水等不单独计价的会议服务。而贵公司整体业务中既有提供会议场所服务,又提供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同时提供代为安排旅游并赠送小礼品等服务,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按照“会议展览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经济代理服务”(以上税率均为6%)、“销售货物”(税率17%)分别开票、分别核算、分别征税。

  温馨提示:提供餐饮服务应当与会议展览服务、住宿服务等分项开具发票。接受服务方即使取得开有餐饮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建议餐饮服务不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