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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无租”或“免租”哪个不交房产税?分清了吗?

日期:2017-07-11

  问:我企业有两处空闲房屋用于出租,一处出租给企业的下属单位作为办公场所,不收取租金;另一处为企业新建商铺,为引入商机招揽租户,出租时合同约定免租期为五个月,租期三年。对于我企业提供无租使用和约定免租期的房产,均没有租金收入,是否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呢?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出租房屋,合同约定无租使用的,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并由实际使用人代为缴纳;合同约定免租期的,尽管免租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企业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赚取租金,依然需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因此,无论是“无租”还是“免租”都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