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资”与“劳务费”如何区分?
日期:2017-07-13
问:我企业有一个研发中心,开发某研发项目时,聘请某专家对该研发项目进行技术指导与咨询,支付专家的工资有时按月、有时按季、有时按半年度,均以现金方式支付,每次发放的金额在每月5000元-20000元之间,对这部分费用我企业以工资单形式计入了工资薪金支出,这样处理合理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分析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与外聘专家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其规定了合理工资薪金标准,该类人员需要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事企业经营中基本岗位的工作(非独立劳务),则发放给临时工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后,也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外聘专家提供独立劳务,且具有技术性、临时性,工资具有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并签订了劳务合同的,则企业与其不存在雇佣关系,发放的报酬应当按照劳务费的规定,凭取得的合法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且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