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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炉换砖看似“建筑修缮”,实则“修理修配”?

日期:2017-07-14

    问:我企业是一家建安公司,准备签订一份合同,为一家冶炼企业烧制窑更换耐火砖,即拆旧换新。我企业只有建筑资质,但是对方要求我方按检修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理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建筑服务”中的“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功能的业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发[2011]101号)规定,通用工业窑炉(2100911)属于机械设备(2100000)。

  分析上述规定,“建筑服务”中的“工程服务”是针对不动产的,属于营改增后应税服务,而“修理修配”是针对动产的,属于原增值税应税劳务。窑炉属于机械设备,对其进行定期更换耐火砖,不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工程服务,而属于修理修配,按17%税率开具发票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