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逾期未抵扣,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日期:2017-07-17
问:我企业是一家批发零售手机的公司,上月与客户对账时发现,我企业2016年10月邮寄给客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并未收到,现在客户要求我方重新开具,对于这种情况我企业可以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相应的蓝字发票吗?
答: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该条款废止】红字发票开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分析上述规定,尚未交付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必须在“认证期限内”上传《信息表》的规定已经作废。2016年47号公告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在“认证期内”,从文件上说超过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发票也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了,但是超期未认证抵扣,开具红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再行抵扣的行为税局是不予认可的,通过金三系统数据比对被发现的话,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