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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票收入不入账”也难逃金三法眼

日期:2017-07-17

       【案情描述】

近日,某省国税局根据“金三系统”设置的评估指标筛选出,某化工企业增值税税负与企业所得税税负都低于同行业较大;成本费用率的增长远远高于收入增长率。该局将该企业作为稽查重点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查阅该企业近3年来的申报数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后发现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大都是私营小规模纳税人,这类业户大部分在采购产品后不会索要发票。但该企业的申报资料中却未体现不开票收入,账上也没有未开票收入的记录。检查人员怀疑,该企业存在隐匿收入的情况。随即稽查人员决定从该公司下游主要销售入手,根据企业的产品销售范围,向相关市县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通过函查,发现有6家木板制造商与该企业有过购销及货款结算活动,但该企业账目中却未曾体现后又通过银行系统核查企业相关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往来发现,企业共通过张某、某、某开设3个银行账户,这些账户记录的汇款信息已将该企业隐匿收入的事实毕露无疑,随后根据这些账户大额汇款信息联系到下游企业获取与该企业购进货物的购销合同、提货单等证据材料。最终证实该企业不开票收入300万元都通过3个私人账户入账,偷逃相关的税款。

【处理结果】

查明原委后,税局对该企业做出了补缴增值税51万元,企业所得税款75万元的决定,并加收了罚款和滞纳金共计80万元。

【政策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中,企业隐匿未开具发票收入,少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检查人员要求补缴税款并加收罚款滞纳金是符合规定的。

【温馨提示】

         金三系统上线后,大数据比对下,所有小聪明手段都将无所盾形。纳税人不应再存侥幸心理,采用非法手段逃避纳税,只会为企业带来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