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赔偿金”是否要开票?可否税前扣除?
日期:2017-07-19
问:我企业销售人员驾驶公司车辆去外地办理业务的路途中,不幸发生了交通意外,因为是我方责任,除保险公司报销以外,还需向对方支付一笔的交通事故赔偿款,金额为1万元,请问这笔赔偿款可以税前扣除吗?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分析上述规定,单位车辆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使用的工具,发生交通事故支付的赔偿金,属于企业正常经营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支付证明。如果通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还需要提供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另外,贵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故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