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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给单位,是否缴纳增值税?

日期:2017-07-20

    问: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投资者拆借一部分款项,不支付投资者利息;向本单位职工借款,按照每年5%的利率支付职工利息,这种借款的行为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中规定,贷款服务中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分析上述规定,职工向本单位提供借款收取利息的,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提供“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投资者向单位无偿提供资金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