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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进项一定不能抵扣吗?

日期:2017-07-24

    问: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总部位置偏离市区,故为方便职工上下班,特意购买一辆中巴车为职工提供便利。这辆车除用于接送职工平时上下班,还用于企业开展其他外出活动,购买该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分析上述规定,营改增后企业用于集体福利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要看取得的固定资产是否专用于集体福利。如果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除用于集体福利同时还用于企业其他经营活动的,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所以,贵单位购买的车辆既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又用于企业其他外出经营活动,取得专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