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取得国税发票却无纳税人识别号,还能计算抵扣吗?
日期:2017-07-25
问:我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7月1日后收到的过路过桥通行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统一发票,都是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并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三条关于,发票使用的规定,......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分析上述规定,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只要票面有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栏的都需要填写(开给自然人的除外)。定额发票、过路过桥费、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发票票面上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不需要填写。所以,贵单位收到上述发票如果符合财税[2016]86号的规定,可以作为税收凭证,也可以依法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