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跨年”却“未超一年”,交个税吗?
日期:2017-07-26
问:我企业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于2016年5月向公司借款50万元,已于2017年3月归还。该借款期限虽然并未超一年,但是跨年度并且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分析上述规定,年度终了是指自然年度的终了,并不是累计12个月。所以,贵单位股东借款年度终了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论借款是否超过12个月,均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