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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减免,“契税”不能免?

日期:2017-07-27

      问: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为1000万元,政府减免了部分土地出让金,金额为300万元,我企业实际支付土地价款700万元,对于减免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交纳契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法规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法规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减免,但是对应的契税不能免,即契税的计税依据仍为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