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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错用税率补缴税款

日期:2017-07-27

  案例分享

  检查人员接到对A酒店的检查任务,对A酒店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营改增情况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A酒店,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同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住宿、餐饮、温泉洗浴。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辖。

  检查人员在查前案头分析时,通过查询“金三”税收征管系统,发现A酒店《增值税申报附表一》“收入栏”只有6%的收入项目,没有其他税率的收入。检查人员制定了包括“检查是否有兼营行为?适用税率是否正确?”的检查方案。

  在对A酒店的检查中,检查营业收入明细账时发现,A酒店按部门核算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客房部——商品收入”科目核算客房、大堂吧销售有价物品累计200000元;在“主营业务收入——温泉部——商品收入”核算温泉部销售泳衣等商品收入累计100000元;在“主营业务收入——会议费”核算出租会场的收入300000元。以上收入均按6%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兼营的税务处理: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税务处理

  A酒店在提供生活服务业的同时,销售了货物、提供了不动产租赁(出租会议室),应按兼营处理。本案中,A酒店单独核算了销售商品、出租会议室的“销售额”,根据上述规定,只需对适用17%的销售货物,适用11%税率的出租不动产,计算补税即可。

  销售货物取得含税销售额=(200000+100000)×(1+6%)=318000

  销售货物已交增值税=318000-300000=18000

  销售货物应补增值税=318000÷(1+17%)×17%-18000=28205.13

  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含税销售额额=300000×(1+6%)=318000

  出租不动产已交增值税=318000-300000=18000

  出租不动产应补增值税=318000÷(1+11%)×11%-18000=13513.51

  因增值税无留抵,应补增值税合计=28205.13+13513.51=41718.64

  应调减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1718.64元。(附加税忽略)

  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偷税。

  温馨提示

  “兼营”是指纳税人发生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销售行为。对适用不同税率的,关键看是否单独核算销售额。单独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

  营改增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目,和经营活动的实质相关,和企业的行业属性无关,一个企业可能发生多种经营行为,适用多个税目,适用多个税率。对于兼营业务一定要分别核算,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