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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发生的费用都要计入“管理费用”吗?

日期:2017-07-28

    问:我企业新成立,租入的房屋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开业前发生一笔改建支出,这笔费用企业是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还是“长期待摊费用”?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虽然发生在筹建期间,但是属于资本化的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间分期摊销。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化的支出才需要都计入“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