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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职工人数难逃大数据比对!不信你来看!

日期:2017-07-31

【案情描述】

某税务局对某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虽然该企业申报个税的工资薪金金额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一致,但是申报个税的人数过多,且基本没有几个人能达到3500元的标准。税局随即对该企业进行实地稽查。该企业主要提供工程咨询等劳务服务,成本费用主要为人力成本,依照企业的规模来说,根本无需雇佣申报系统中申报的那么多员工,而且按常理这个行业的人员工薪应该不低。但是该企业情况确实人数多,工资低,个税几乎都不交,有违常理。检查人员随后又抽查了该企业计提与发放工资的凭证,发现虽然企业发放工资的人数与申报系统的人数一致,但是与银行流水支付明细却相差较远,明细单中员工工资账户远少于账面人数,很明显该企业虚列了人数。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财务人员自知理亏坦诚解释道,因为该行业人员工资偏高,为了少交个税,又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虚列人数分解工资。

【处罚结果】

稽查人员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50万元,并就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出罚款25万元罚款的决定。

【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上述规定,案例中,企业伪造凭证进行虚假申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帮助纳税人逃避个税,属于违法行为。稽查人员要求企业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罚款及滞纳金是符合规定的。

【温馨提示】

金三系统上线后,国地税联网,信息透明化。税局可以将国地税信息、工商信息、银行信息、保险中心等所有网络资源进行比对。纳税人想要利用信息不共享时代的弊端来逃避纳税的做法是绝对行不通的,只会作茧自缚,给企业和个人都来涉税风险。大数据时代,依法纳税才是正道,才是企业与个人共赢的唯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