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底”税款可否用“查补”税款抵?
日期:2017-08-04
问:我企业被税务局要求自查,纳税查补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用企业留抵的进项税额抵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因纳税检查需要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用期末留底税额抵减。
温馨提示:
查补税额抵减欠税,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需要填报主表第31行“本期缴纳欠缴税额”,以及申报表附表二第21行“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两个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