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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之对比分析

日期:2017-08-0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对从不同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影响做出具体规定。

一、从一般纳税人(非农业生产者)处购进

1.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例:甲从A处购进农产品111元(含税价),取得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的金额为100元,税额为11元。如果甲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或进行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税率仍为11%的,则甲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1元,影响利润金额是100元。如果甲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税率17%产品的,甲当期进项可抵扣税13元(含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00×2%=2元),影响利润金额仍是100元。

2.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从一般纳税人(非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论销售方是免税还是应税,购货方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7]37号的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B为一户从事蔬菜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甲从B处购进农产品111元(含税价)取得B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论甲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或是加工生产11%税率货物或17%税率货物,甲当期可申报进项抵扣税额都为0,影响利润金额为111元。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非农业生产者)处购进

1.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C为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甲从C处购进农产品111元(含税价),取得C从国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载金额为107.77元,税额3.23元。如果甲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或进行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税率仍为11%的,则甲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1.85元(107.77×11%),影响利润金额是99.15元。如果甲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税率17%产品的,甲当期可抵扣进项税14.01元(含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07.77×2%=2.16元),影响利润金额仍是99.15元。

2.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例:D为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甲从D处购进农产品111元(含税价),取得D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论甲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还是加工生产11%税率货物或17%税率货物,甲当期可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都为0,影响利润金额为111元。

三、直接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

1. 取得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E单位为农业生产单位,甲从E处购进自产农产品111元,取得E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发票注明金额111元,税额为*号,则如果甲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或进行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税率仍为11%的,则甲当期进项可抵扣税额为12.21元(111×11%),影响利润金额是98.79元(111-12.21)。如甲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税率17%产品的,甲当期进项可抵扣进项税为14.43元(含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11×2%=2.22元),影响利润金额仍是98.79元。

2. 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以收购方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F为农业生产者个人,甲从F处购进自产农产品111元,甲开具111元的收购发票,如果甲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或进行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税率仍为11%的,则甲当期进项可抵扣税额为12.21元(111×11%),影响利润金额是98.79元(111-12.21)。如甲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税率17%产品的,甲当期进项可抵扣税14.43元(含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11×2%=2.22元),影响利润金额仍是98.79元。

四、境外购进农产品

境外购进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例:甲从境外购进农产品100元(关税完税价格)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11元,则如果甲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或进行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税率仍为11%的,则甲当期进项可抵扣税额为11元,影响利润金额是100元。如甲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税率17%产品的,甲当期进项可抵扣税13元(含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00×2%=2元),影响利润金额仍是100元。

五、产品核定扣除试点企业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 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2. 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3. 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根据试点办法,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按上述方法计算实际耗用金额,按照所生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例:甲企业当期购进农产品111元,全部实际耗用,则甲如果用于生产11%产品,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元(111×11%/(1+11%)),影响利润金额100元;如果甲是用于生产17%货物,则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6.13元(111×17%/1+17%)),影响利润金额94.87元。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

例:试点纳税人甲当期购进农产品111元,直接销售的,则当期可计算抵扣税额11元(111/1.11×11%,假设损耗率为0),影响利润金额100元。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加工(不构成货物实体)的,生成或加工的产品税率为11%,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11%抵扣;生成或加工的产品税率为17%,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13%抵扣。

    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要求购买对象必须是农业生产者,但从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从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的,应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