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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库”的货物估增值税吗?

日期:2017-08-07

     问:我单位购买的一批货物,已验收入库,但是未收到发票,账务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商品,先按暂估金额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账款”,不需要暂估增值税;待次月取得相关票据后先红冲暂估,再按取得的发票做正确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