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企业可否抵扣原企业留抵税额?
日期:2017-08-10
问: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剥离一部分业务成立一家新企业,但原企业依然保留。新企业能否抵扣原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第二条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第三条规定,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分析上述规定,贵公司分立出新企业同时原企业仍然存在,不属于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原企业也没有注销,原企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够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