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定户”中大学问,小心被罚!
日期:2017-08-11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8月颁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并决定于2007年1月1日施行。那么日常经营活动中,定期定额户需要注意哪些申报事项呢?
一、什么是“双定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行申请按照“双定户”进行纳税管理,申报时需提交经营行业、经营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所得额。由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定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
二、“双定户”也要按季申报吗?
按照《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前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也就是说,实际经营额在定额范围内的双定户在缴纳税款的同时,已经进行了纳税申报,即“以缴代报”,不需要再进行额外的申报程序。但是,纳税人如果当季销售收入超过核定定额,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去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注意:目前定期定额执行期多为一年,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三、“双定户”可以代开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有关规定,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情况应自行领购、开具发票。所以,对于有业务需要的“双定户”,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第四条规定,“双定户”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概括来说,“双定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但是开票金额大于定额则需要按照开票金额进行纳税申报,反之,则按定额进行纳税申报。
四、“双定户”特别纳税事项有哪些?
按照《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五、“双定户”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根据《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温馨提示】
很多纳税人认为核定为“双定户”就可以万事大吉、一劳永逸,往往抱有侥幸心理,为了眼前的利益,在不经意间触及税法这条红线,结果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