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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会组织开具发票,是否需要填纳税人识别号?

日期:2017-08-11

    问:购买方为某企业的工会组织,我单位使用新系统为该组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分析上述规定,16号公告中所指的是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会组织属于社会团体,不属于企业。虽然工会组织一般已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如果工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内设部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填写该企业的名称及税号。